数据资本的演进逻辑、异化表征与治理路径

2025年12月26日 字数:1849 浏览量:

□文/赵佳丽

如今新一轮数字化革命蓬勃发展,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深度融合,数据已跃升为核心关键生产要素,我国是全球首个在国家政策层面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的国家,为数字经济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筑牢坚实根基。数据从数字劳动的产物,历经数据商品阶段,最终演化为数据资本,这一过程既推动了经济发展,也引发了诸多新问题,亟需针对性应对策略。

一、数字劳动:数据资本的源头基石

生产商品的劳动兼具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二重属性,这一核心特质在数字经济场景下的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依然成立。其中,抽象劳动具体表现为用户在各类数字平台生成数据时所投入的脑力与体力消耗,本质上属于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具体劳动则表现为通过技术专业软件等工具,获取并处理海量数据的特定形式劳动。相较于传统劳动形态,数字劳动展现出诸多鲜明的时代新特征。其一,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劳动对象是无形的数据信息,劳动资料则体现为数字技术、平台算法等基础设施,区别于传统劳动的实物性特质;其二,劳动环境具有虚拟性,一定程度上摆脱传统劳动的时空与物理场所限制,具备高度灵活性,可在适当条件下随时随地开展。

二、数据商品:连接劳动与资本的关键形态

基于马克思主义商品理论,数据商品是凝结了数字劳动者劳动、可满足特定需求且用于交换的数据产品,其使用价值源于数字化属性对用户需求的满足,价值则体现为无差别的人类脑力和体力耗费,在保留商品二重性基本理念的同时实现了新的拓展。作为一类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商品与土地、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存在显著差异。在消耗特性上,数据具有非消耗性,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会减少,保障了长期使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流动性上,数据借助数智技术实现低成本复制与传播,易形成高价值大数据,流动性远超受地理限制的土地、时空受限的劳动力等要素;在外部性上,数据受时空约束较小,价值影响范围广且速度快。此外,数据商品的价值实现依赖市场交易与平台处理流转,其交换不仅涉及商品买卖,还关乎所有权归属。这一过程中平台通过用户签订隐私协议进而收集、处理用户数据,间接导致数据生产者与所有者分离,从而用户创造的生产资料被平台掌控。

三、数据资本:演进形态与异化表征

经加工处理且具有交换价值的数据商品,在流通交易中转化为数据资本。数据资本本身并不能直接创造新价值,其价值增殖的核心来源是数字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数据资本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显著的异化现象。一是对数字劳动的剥削更为隐秘,用户在平台投入的时间、精力乃至情感均属于数字劳动,但用户往往难以察觉,长期虚拟交流还可能导致用户混淆虚拟与现实,产生对现实生活的倦怠,形成数字劳动异化;二是对数字劳动的监控愈发精准,平台通过算法程序和数据分析全面记录分析劳动者行为喜好、工作效率等,却常被劳动者忽视,用户生产的数据被平台收集处理后用于商业盈利,劳动者无法自主支配劳动产品,造成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异化;三是从商品拜物教演变为数字拜物教,数据商品的虚拟性和非物质性弱化了传统商品交易的实物属性,掩盖了背后的社会关系,使其拜物教性质更隐秘,数据价值成为市场参与者追逐的核心,数字商品反过来支配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形成数字拜物教。

四、数据资本发展的多元应对策略

(一)提升大众反数字拜物教意识

数智化浪潮席卷的当下,大众需主动树立反数字拜物教意识:既要掌握媒介信息的搜集、辨别、筛查与分析技能,强化个人数据防护观念,在自主可控的范围内降低信息与隐私泄露风险,也要锤炼自身意志力,增强个人数据防范意识,避免陷入无酬数字劳动与消费主义的双重陷阱,在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便捷性时,合理运用智媒工具与碎片化时间,助力自我提升。

(二)国家强化数字网络空间治理

面对劳动数字化的必然趋势,国家需进一步强化数字网络空间治理,既规范平台有序发展,也切实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围绕大数据领域完善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维护数字化市场的良性运转;同时加大平台监管力度,严防平台肆意抓取、非法利用用户数据,严格划定平台可读取的用户数据边界,筑牢数据安全的坚实防线。

(三)企业与平台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和平台作为数字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者与服务提供者,是数字劳动价值的最大受益者,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探索更加可持续、公平合理的盈利路径,规范数字劳动的权责利关系。针对用户数据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遭侵占的问题,企业与平台需依据数字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付出给予合理补偿,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