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析

2025年12月26日 字数:2046 浏览量:

□文/肖雨晴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目前,中国经济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此进程伴随的负面效应亦逐渐显现,尤为突出的是生态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民众的居住条件,迫使我们必须采取行动守护生存空间。鉴于生态环境的独特属性,个人力量难以独立应对,故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依据其诉讼特性,又可细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组织作为原告,针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旨在通过司法手段阻止侵害,并推动环境污染的治理与生态的恢复。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应对“民事与行政”“民事与刑事”以及“民事、行政与刑事”之间衔接的复杂挑战,这些衔接机制均存在法律上的缺失,致使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陷入了困境。尽管当前法院的审理模式正不断探索创新,但作为成文法国家,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仍需要明确的立法支撑。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所行使的调查权力,与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调查职权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它更多地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限基础上,缺乏刑事案件中所具备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当检察机关处理重大、复杂或疑难的环境侵权案件时,可能会遭遇调查权行使不足的问题,导致取证困难,进而影响诉讼的进展和检察机关的权威地位,同时也可能让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和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检察机关应当被赋予更加强大的调查强制权力。当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时,却需要满足严格的证据要求。这些要求使得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人证、物证收集工作。为更有效地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亟需构建一个更为完善且高效的调查权保障机制,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充分且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此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诉讼处分权力,涵盖调解、和解以及撤诉等方面,同时可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应的诉讼请求。然而,鉴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质,即其牵涉到广泛的公众利益,检察机关的这些处分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受到了一定限制,且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处分权仍需适度把握,但这一“度”的界定尚需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且可行的法律条款,有效预防和保护环境,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路径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尚显匮乏,当前,司法解释及办案指南在解决跨部门法律衔接的断裂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关键在于完善并修订相关法律,以破解这一难题。为填补现行法律之空缺,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必要修订,明确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系之中,以确保法律依据的清晰与确凿。

证据的完备性是环境公益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环境侵权复杂且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大,证据收集尤为艰巨。检察机关若仅具一般调查权,难以有效履职,而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权规定模糊,导致其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取证受阻,缺乏司法强制力支撑,影响诉讼请求及赔偿依据的确定,轻微惩罚更可能助长违法者嚣张气焰。因此,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应规定多元化调查方式,依据案件专业性和来源分类施策;高专业性案件宜委托专业机构采用间接调查。另一方面,建立法院签发调查令制度,在证据可能毁损或难以获得时,检察院可依职权申请调查令,紧急情况下可先强制调查后补缴申请。

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虽然当事人通常享有处分权利,但检察机关作为一类特殊当事人,其处分权限尚未得到明确划分。尽管现有文件指出,检察机关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原告无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其处分权仍受到诸多限制。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处分权具有特殊性,因其处分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因此,应明确其处分权限,即“度”的把握,需根据具体情况,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检察机关在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时,可根据环境受损的严重程度及修复的实际需求,灵活地对诉讼请求进行放弃或变更,例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排除造成的妨碍等。赔偿与补偿的具体金额,则应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关于调解,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应用应受到严格限制。对于直接关乎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部分,检察机关无权放弃,仅能在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作出适当的调整。对于和解,和解虽能高效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但也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和解应严格限制于诉讼前被告已停止并改正环境损害行为的情况下,且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确保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大多数公众利益。对于撤诉,撤诉需以环境问题得到弥补或解决为前提,确保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可给予被告一定补救与整改时间,达到诉讼请求要求后,向社会公告,期满无异议且被告已完成整改,法院方可允许检察机关撤诉。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