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证据领域的适用研究
□文/李玥琦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
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除原《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以外,正式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类型纳入《民事诉讼法》中。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14条,明确了“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被视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与电子邮件、微博客、手机短信等信息一样,具有法律上的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只要微信聊天记录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型证据这一法律地位的确立,反映了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日益重要。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审视我国的证据立法现状,可见其重心主要聚焦于证据的搜集与保全,而对于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这类证据的认证程序则鲜有涉及,且现有条款较为宽泛,分散于各处,缺乏系统性。这导致在立法层面,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的合法性评判面临着法律空白,尤其是在科技发展步伐远超法律更新速度的背景下。鉴于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的高技术门槛与非物质形态特性,法官与当事人在缺乏专业技术和知识储备的情况下,对其合法性进行准确评估无疑是一项艰巨任务。
(二)身份认证困难
目前,微信未强制实行实名认证制度,这也给确定聊天记录中参与者的真实身份带来了困难,即便聊天记录中提及了真实姓名,也不能排除有人冒用他人身份的可能性。在实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否认聊天记录中的发言者就是他们本人,或者声称聊天记录是通过他们的设备由他人操作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仅凭聊天记录来确认发言者的身份,因为缺乏可靠的证据链来支持身份的确认。
(三)技术篡改与数据丢失风险
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容易遭受技术篡改,包括信息的删减、修改和伪造。这些记录也可能因为病毒攻击、存储设备故障或用户误操作而丢失。微信聊天记录的这些特性使得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因为任何一方都可能质疑记录是否未经改动。此外,即使记录没有被故意篡改,也可能因为软件更新、系统崩溃或用户清理缓存等原因而丢失,这同样影响了证据的可用性。
三、微信聊天记录
作为民事证据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为提升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立法层面的完善是首要任务。鉴于我国法律体系日益丰富和完善,立法过程中需全面考量各个环节的协调与整合。针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程序、举证质证、认证标准及其适用规则等核心要素,可参照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规范,或在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中专设章节,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证据作出具体详尽的条文规定。
(二)明确微信主体身份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能够明确聊天记录中的主体身份。为此需要推动实名制认证,鼓励或强制微信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以增强聊天记录主体身份的可追溯性和确定性。建立身份确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一套有效的身份确认机制,如通过微信官方或者第三方机构的协助,对聊天记录中的账号进行身份核实。完善证据提交规则,要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聊天记录主体身份的其他证据,如电话记录、银行流水等,以增强身份确认的准确性。
(三)完善微信记录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在评估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时,需建立一套详尽的审查体系,不仅关注其来源的真实性,还需深入探究内容本身的可信度。首先,在当事人提交网上聊天记录的截图打印件时,若能在法庭上展示原始设备并完整呈现聊天记录,相较于仅提供截图,其真实性将得到更高程度的认可。其次,鉴于网络聊天记录往往涉及多方,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内容一致的聊天记录,当事人之间形成相互印证,则应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具备真实性。最后,还需考察聊天记录的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靠,相关搜集的主体是否适当等因素。
(四)规范证据收集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收集时,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这涵盖了收集主体的合法性、收集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收集方式的合规性。严禁使用诸如欺诈、胁迫或诱导等任何非法手段收集,并对涉及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遵循严格的保密原则进行处理。鉴于网络聊天记录证据易遭受破坏、删减乃至篡改,因此,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必须强调时效性。把握证据收集的黄金时机,对于增强其证明力至关重要。此外,取证主体应全面提供网络聊天证据收集过程的完整记录,以确保收集活动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得以验证。
通过上述路径的完善,有利于提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证据的实践应用效果,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同时兼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