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规则优化研究
易思
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是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工作模式,比如依托平台就业的外卖员、配送员等。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之下,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然而新业态中即时配送、货运等行业发生职业伤害的概率相对较高。2025年7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实施后,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进入扩大试点阶段,累计参保人数超2200万人,权益保障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学界对于新职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新职伤模式选择以及职业伤害确认等宏观方面,关于新职伤待遇规则的研究较少。因此,对新职伤待遇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业态人员职业特点
新业态人员有着和传统劳动者不一样的职业特点:其一,新业态工作模式灵活,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多为合作、业务承接关系,并非必然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其二,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稳定的薪酬体系不同,新业态人员的收入受自身工作安排、平台政策调整、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收入波动明显、稳定性较弱;其三,外卖员、快递员等从业者普遍处于高强度、快节奏的工作状态,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更高,遭遇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的概率显著高于传统劳动者。
二、新职伤待遇规则分析
工业社会以来,工伤损害赔偿制度逐步从民事侵权向社会保障转型。依托工伤保险框架建立的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本应坚守社会保障属性,但实际制度设计中,新职伤待遇规则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与工伤保险待遇差距显著,制度碎片化凸显
新职伤待遇与传统工伤保险待遇差异明显,加剧了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二者差距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新职伤待遇的保障范围更窄、保障项目更少、计发标准更低。同时,2021年早期试点与2025年扩大试点的计发标准不一致,进一步加剧制度碎片化。此外,按照规定,同一事故伤害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与新职伤待遇,新业态人员因此陷入两难:认定劳动关系则工伤认定程序繁琐、周期漫长,容易中断生活来源;选择新职伤保障,又要接受待遇偏低的现实,形成权益保障上的“双重夹击”。
(二)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规则不明
新职伤具有社会保险属性,与第三人侵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劳动者本可分别主张。现有经办规程仅要求医疗费、康复费等直接费用提供票据核销,并未禁止其他待遇项目重复享受,但因缺乏统一裁判规则,新业态人员维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雇主责任险相关争议突出
实践中,大量平台为从业者投保雇主责任险,与新职伤保障范围高度重合,在职业伤害发生后,极易出现新职伤、第三人侵权赔偿、雇主责任险三者并存的情形,而现行制度尚未对多重救济途径的适用规则作出统一规定,导致责任认定与待遇赔付存在较大模糊空间。
总体而言,当前新职伤待遇体系存在待遇偏低、项目不全、标准不统一、与工伤保险衔接不畅、与侵权赔偿及商业保险竞合规则模糊等问题,既影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给司法适用带来困扰,亟须从制度层面优化完善。
三、新职伤待遇规则优化路径
(一)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增强政策衔接性与统一性
针对新职伤与工伤保险待遇差异、新旧试点制度碎片化问题,应立足新业态职业特点,构建差异化且统一的待遇规则。
1.平衡保障水平与企业负担:制度设计需在劳动者基本保障、平台经营负担与社保基金可持续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守住新业态人员权益底线,避免保障不足,又要避免过度增加企业成本,抑制行业发展活力。
2.统一制度衔接规则:已按原试点标准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待遇标准高于现行规定的继续保留,低于现行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以此实现平稳过渡,保障不同时段、不同地区参保人员待遇公平。
(二)确立待遇并存处理规则,保障司法适用明确统一
针对新职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商业保险竞合问题,应提前明确适用规则,避免未来纠纷频发。
1.明确竞合项目处理原则:鉴于各项请求权基础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宜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允许劳动者双重受偿。在当前新职伤待遇整体偏低的背景下,认可兼得模式,能够更好地填补劳动者实际损失,保障其治疗与基本生活,同时不会额外增加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
2.细化赔偿核算标准:明确除医疗费、康复费等直接费用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可与侵权损害赔偿叠加主张,避免因“填平原则”过度限制新业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障体系的全面性。
(三)统一雇主责任险裁判标准,规范司法实践
完善新业态保障体系,需统一雇主责任险的司法适用标准。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责任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平台企业,目的是分散其用工赔偿责任。
1.明确直接索赔权行使条件:原则上雇员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但可依据《保险法》规定设置例外:一是平台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已明确,可视为请求权转让,允许从业者直接索赔;二是平台怠于行使保险请求权时,可参照代位权规则,允许劳动者直接主张,以提高救济效率。
2.厘清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人身损害不应机械适用财产保险的“填平原则”,参照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双重赔付的法理,应允许新业态人员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雇主责任险赔付,契合人身权益保障精神与政策鼓励商业保险的立法目的。
3.界定新职伤与商业保险关系:法律不禁止新业态人员同时获得职业伤害待遇和商业保险赔付,能否享受双重赔付的关键在于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谁。如果该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遭受职业伤害的新业态人员,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职业伤害待遇和商业保险赔付。若该商业保险性质为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雇主单位,与劳动者无关,那么新业态人员在获得新职伤待遇之后仅可获得原应由平台企业支付的生活保障费。
四、结语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待遇规则的优化,本质上是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一方面,需立足新业态的职业特征,切实维护新业态人员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另一方面,需兼顾平台企业的经营成本与行业发展活力,避免保障制度过度加重企业负担。通过多维度的制度优化,逐步实现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广州新华学院)
课题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研究共建课题《政策工具视角下新业态青年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23GJ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