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对城市营商环境的影响与法治应对
胡潇月
近年来,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众多中小商家依托平台创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城市电商产业集群。然而,伴随着“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普及,部分网络消费者滥用此项权利的现象日益凸显,对城市营商环境特别是中小商家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冲击。如何通过法治手段规制滥用行为,成为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滥用退货权对城市营商环境的
现实冲击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本是为弥补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计的创新规则。但在实践中,这一善意制度却被部分网络消费者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从轻率购物后的高频随意退货,到为短期使用而恶意“试用”,再到组织化、职业化的“买真退假”调包诈骗,滥用样态日益复杂,危害程度层层递进。
对于城市营商环境而言,这种滥用的冲击是多维度的。首先,它直接侵害了中小商家的财产权益。以服装类目为例,频繁的“试穿后退货”可能导致商品污损、配件缺失,二次销售价值大幅折损;恶意调包行为则使商家面临正品被侵占、退款被骗取的双重损失。数据显示,中小卖家普遍缺乏风险控制能力,许多商家因顾客恶意退货损失巨大。在王某明等3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购买正品后退回仿品的方式,非法获利高达129万余元,受害商家众多。其次,滥用行为严重消耗了商家的运营资源。面对异常退货申请,商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核实、举证、申诉,承受着纠纷记录与差评风险。一些经营者为防范风险,不得不增加验货流程、升级包装,运营成本持续攀升。在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案中,被告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发起624笔退款申请,并伴有虚假物流信息、索要钱财等行为,商家的客服资源被严重挤占。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滥用行为侵蚀了城市营商环境的信用根基。当“买真退假”成为黑色产业链,当“试用族”心安理得地免费占用商品,交易双方的互信被严重透支。长此以往,守法商家因不堪其扰而收紧退货政策或提升售价,最终损害绝大多数诚信消费者的利益,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一个城市的网络交易环境如果失信行为频发,其商业信用形象必将受损,进而影响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和本地电商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现行规制框架的
不足与城市治理困境
面对日益复杂的滥用行为,现行法律规制体系暴露出的短板,给城市营商环境治理带来了四重困境。
一是法律规则模糊,商家维权艰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虽规定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等前提性要求,但缺乏对“滥用”行为的明确界定和可操作认定标准。经营者面对异常退货时,几乎无法证明匿名消费者背后的真实购买意图。在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案中,被告行为明显异常,但商家维权仍面临举证困境。法律规则的模糊性导致商家维权成本高昂,许多中小商家面对恶意退货只能忍气吞声。
二是平台责任偏颇,技术防控缺位。现行规定侧重督促平台监督经营者,而对平台利用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消费者滥用行为的责任规定不足。平台的“极速退款”等功能虽便利了网络消费者,却也成为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向某凤诈骗案中,被告人正是利用某平台“先退款再退货”的机制漏洞,以虚假物流信息骗取退款。平台规则的漏洞与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客观上为滥用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
三是经济约束失灵,违法成本过低。按原有规定,退货产生的运费由买家自行负担,这原本能起到一定的制约效果。然而,运费险的大范围推广,几乎把这一制约作用彻底抵消。网络消费者只需花很少的钱购买运费险,就能把退货成本转嫁给保险公司,滥用权利所带来的直接经济负担接近于零。于是,在一些城市里,“试用族”不断增多,频繁退货变成常见现象,商家只能无奈地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是信用惩戒不足,跨平台协同难。由于不同电商的数据无法互通,那些专门从事恶意退货的人便能在多个平台之间来回转移,逃避监管。城市整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与电商平台内部的违规惩戒措施未能有效衔接,导致恶意消费者的失信成本很低,难以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三、以法治优化城市营商环境的应对路径
针对前面提到的四方面难题,城市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需要抓住四个关键着力点,逐步搭建起一套规则透明、责任明确、成本可控、信用互通的治理框架。
一是完善立法和司法机制,明确规则红线。城市在推进法治建设时,应当推动本地相关规范进一步细化。可以在地方立法或者司法指导文件里,给“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定出具体判断标准,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都考虑进去。对那些明显偏离正常消费目的的异常退货,法律上要支持商家进行合理抗辩。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典型判例,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对“买真退假”这类已构成诈骗的行为,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形成司法震慑。同时,法院也可以探索设立电商纠纷的快审快结机制,帮助商家更快拿到维权结果。
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技术治理。城市里的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家平台把法律上的精神真正落到具体规则里。平台需要建立智能化的风险识别系统,对不正常的退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测、提前预警和及时干预;同时优化退货的操作流程,对那些风险较高的订单增加人工复核环节。在用户协议中,要设置合理且可执行的权利限制条款,一旦查实存在恶意退货行为,平台有权采取限制部分交易功能等措施。平台应当把风险控制能力视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城市监管部门也可将此纳入对平台的合规评价体系。
三是健全经济约束机制,合理分担成本。首先,可以研究制定无理由退货所适用的商品最低价格标准,对低价商品的退货行为设置一定门槛,从而减少社会资源的无效消耗。其次,要明确网购者在超出合理查验限度使用商品并造成价值下降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另外,还可以借助典型判例来厘清滥用退货权所带来的具体损失赔偿范围,把物流费、包装费等直接支出纳入其中,使违规者付出的代价与其造成的实际损害大致相当。
四是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打破数据壁垒。城市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时,应积极吸纳电商消费领域产生的失信信息,推动将经过司法判决或行政认定的严重滥用行为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建立跨平台的“反滥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前提下,防止职业退货人利用信息不互通在各平台间“流窜”作案。同时,还应设置信用修复的渠道,确保惩戒措施符合公正和比例原则。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方式,让滥用行为的代价显著提高。
四、结语
规制网络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并非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削弱,而是对权利边界的必要廓清,旨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长期平衡。各城市应立足本地电商产业发展实际,通过完善法律规则、强化技术执行、健全信用惩戒,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唯有如此,才能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这项善意制度回归立法本意,为城市经济发展筑牢公平诚信的基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5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重庆市级项目“网络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规制路径——基于2015-2025年既判案例的实证考察”。